关于董总的声明(转载自顾记客栈)

这是一篇彻头彻尾对孙春美进行恐吓威胁和毁谤的声明,本身就触犯了1947年劫持与刑事恐吓证人法令(可判监10年)和刑事法191及192条捏造虚假证据法令(可判监3年),以及触犯刑事法499条毁谤罪名(可判监2年)。

涉及这些罪名的董教总教育中心的任何人士,如果被判罪名成立,可被判监最高总共15年。

因此,为了讨回本身的清白,保护本身权益,我建议孙春美在法律顾问陪同下,立即向警方针对董教总教育中心的书面声明报案,要求警方展开调查。同时,孙春美可以对董教总教育中心进行民事起诉,要求赔偿包括个人名誉和精神损伤等法庭认可的一切损失。

第一,孙在此案中是一名证人,案子还在调查阶段,证人就被公开恐吓;第二,书面声明举呈虚假证据指摘孙阻碍司法公正,事实上所列事项皆生安白造,与事实不符,其中一部分已被莫顺宗副院长发给教职员的电邮证明是虚假陈述;第三,声明内容充满毁谤性字眼,贬低孙的专业道德、诚信和人格,和新纪元学院新院长潘永忠教授指孙春美是一位好老师的评价,完全相反,这也等于公开挑战潘永忠院长对教职员的评估能力。

孙春美是一位公认备受学生爱戴的老师,在教学团队中,也深受同事敬重和信赖。她在培养新一代舞台演艺和编、导、演专业艺术工作者方面,有杰出贡献,在我国艺术界享有盛誉。

她不会孤立无援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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